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增强学院的科研竞争实力,提高我院的学术地位,本着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的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可分为:
1、纵向项目科研经费
是指国家基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以基金、拨款或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是指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项目、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它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依合同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院级项目科研经费
是指学院划拨的科研事业费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形式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拨款
第三条 根据上级或项目合同单位核准的年度或总拨款计划,视项目的进展情况,由科研处批准分期或一次拨到课题组。课题组需按规定的时间向项目主管部门及科研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不按时报告(包括填报有关报表)的,暂不拨款。
第四条 科研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提前申请科技借款。凡申请提前借款、拨款的课题组,须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视该课题经费到位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10万元以下,报主管院长批准后,10万元以上的,报院长批准,由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核算和拨款。
第五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经审查经费使用不当的,学院有权终止经费的使用并追回已拨部分经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对被中止或撤销的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或列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章 科研经费分配
第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到款后,根据项目类别,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适当提取学院经费、学院科研管理费、系(部)科研管理费等。院、系(部)及课题组分割比例见附表。财务部门据此入帐并发给经费使用本。
项目类别 |
学院经费 |
学院科研管理费 |
系(部)科研管理费 |
课题组经费 |
备注 | |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 |
4% |
2% |
------ |
94% |
| |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
横向科技项目 |
8% |
5% |
2% |
85% |
|
产品研制开发项目 |
12% |
5% |
3% |
80% |
| |
科技咨询、服务 |
25% |
5% |
10% |
60% |
| |
院级项目科研经费 |
科研发展基金 |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 |
1、挂靠我院的其它人员独立承担的课题,仍由学院相关系(部)管理,系(部)科研管理费提成比例减少1%。
2、对纵向课题经费的提成,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划拨的科研事业费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形式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学院经费主要作为场地、设备及水电的使用费、财务管理费等。
5、学院科研管理费用于开展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科研项目的策划、组织、协调以及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等,由院科研处掌握使用。
6、系(部)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奖励基金、部门科研发展基金,由各系(部)掌握使用。其分割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系(部)制定,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需经科研处审核,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不含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配套资助申请,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报学院研究同意,可按其购置设备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配套资金从院设备费中列支。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置程序按学院规定的设备购置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由学院组织的院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课题组的,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九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院内科研账户,执行统一分配政策,并由科研处主持分配。对于将科研经费汇入院外账户者,将视情况科研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办公费;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评审验收费;交通费;通讯费;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2、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与试剂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范围。
5、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6、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严格按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比例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外拨经费5000~20000之间由主管科研院长签字,20000元以上由院长签字。
7、特支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立项有关的人员奖励、专家咨询、外出租车等方面开支。
8、院、系(部)科研管理费等。
9、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等。
10、应缴的各种税款。
11、以上诸条未包括的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批准,财务处审查同意后可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院、系(部)提成后剩余经费的使用
1、学院和各系(部)提取各种费用后的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专项规定的,课题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10%的特支费。
2、院、各系(部)提取各种费用后的横向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包干使用,课题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15%的特支费其课题组酬金和业务招待费、评审验收费均列入包干成本。
3、为完成纵、横向课题所支出的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从课题经费中实报实销。
4、项目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由课题组承担,特支费、劳务费、酬金等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账目,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决算表,报审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2、纵向科研经费有结余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3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20%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10%转入系(部)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
3、横向科研经费有节余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8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 15%转入院科研发展基金,5%转入系(部)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工作,必须专款专用,按课题建立明细账,分别核算,严禁挪用或滥用。
2、坚持拨款与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制度,由科研处、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经费使用上体现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4、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批权限
1、院级项目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2、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系(部)科研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经科研处主持分配后的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或借款则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4、设备购置费、实验室改装费及外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其中外拨经费5000~20000之间由主管科研院长签字,20000元以上由院长签字。
5、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科技合同的严肃性,对包干经费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制度范围内使用,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因课题组不认真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违约和还款问题,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仍留本院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研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院使用。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会同财务部门认真清理历年收支帐目,按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